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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8-15

施行日期:2005-08-15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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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5]1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新疆、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05年第一批478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5年12月31日,过期作废。

车主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须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车购办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随车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国家税务局车购办依据本通知索夫的免税车辆计划、免税车辆型号、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森林消防专用车证”、“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L流转税司消费税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图册抵制下载)为车主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国家林业局在2005年12月31日前将2004年实际免税车辆的使用单位、型号、数量、免税额等情况以书面形式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2005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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