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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青岛市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专用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青地税函[2005]9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10-18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为进一步加强《青岛市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管理,强化税收征管,堵塞税收管理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青岛市水路运输行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专用发票》使用及管理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凡依法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并经青岛市港航管理局(以下简称港航局)审核批准,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路运输服务的代理企业,均属《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应凭青岛市港航局发放的《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许可证》,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专用发票》。

二、《青岛市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专用发票》由以前通过青岛市航运管理处统一向市局领购,统一发放给纳税人的发票管理形式,调整为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发票管理的形式。

三、《专用发票》为手工票,每本25份,规格为190MM×105MM,采用无碳防伪水印纸印制,水印图案为菱形,中间标有“SW”字样。发票监制章采用大红色荧光油墨印制,发票号码采用数字喷墨防伪技术印制。

四、《专用发票》的后五位分类代码为71318,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账联,第四联为解缴联。

五、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文件规定的统一收费标准,《专用发票》的工本费为15元/本。

六、各单位要加强对《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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