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提供北京地区第五批出口收汇自动核销企业名单的函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国税函[2005]54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10-19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提供北京地区第五批出口收汇自动核销企业名单的函》(京汇[2005]32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有关规定及要求对列名的出口收汇自动核销企业的退(免)税申请进行审核。

2005年10月19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提供北京地区第五批出口收汇“自动核销企业”名单的函

2005年9月23日    京汇[2005]32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收汇核报系统”的核销数据传送及退税数据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26号)规定,我管理部已核定北京地区年出口额在100万美元以上,并且出口核销率在95%以上的出口核销考核A类荣誉企业492家,为第五批出口收汇‘’自动核销企业“,并于2005年10月8日起开始实行。

“自动核销企业”名单详见附件。

特此函达

附件:北京地区第五批出口收汇“自动核销企业”名单(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