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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5年税务行政已结案件评议工作情况的通报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石国税发(2005)24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12-05

施行日期:2005-1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

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已结案件评议复查办法》规定,由市局法规处牵头,抽调稽查局业务骨干组成4个评议小组,于10月24日?26日对抽取的全系统103卷已结案件集中进行了评议。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案卷质量有了明显提高

(一)采取抽调业务骨干集中评议方式,保证了评议结果的公平、公正,避免了交叉评议方式中出现的“人情评议”现象。

(二)此次集中评议做到了“三个统一”,即评议标准统一、问题定性统一、文书填制统一,使案件评议质量得到了有效保证。

(三)在评议中注重把握问题的实质,深入分析问题成因,有针对性地改进执法工作、提高执法质量。

(四)通过评议可以看出,绝大多数已结案件做到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准确,处理、处罚合法适当。执法文书使用方面基本杜绝了缺项、漏项和内容缺失的问题,案卷归档能够做到资料齐全、装订整齐。评议已结案件在规范执法工作中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各级税务机关和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在不断提高,执法工作合法化、规范化和精细化管理提高到了一个新的水平。

二、存在的问题

各单位的案卷质量与去年相比有了明显的提高,但个别案卷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提取证据不足、不充分。提取的证据中缺少纳税人纳税申报表等相关纳税资料。

2、提取证据资料手续不规范。提取的证据复印件未经纳税人签字、盖章确认。

3、援引法律依据不规范。存在引用法律依据不明确,法律依据条款表述不表清,援引法律依据未引用至款、项。对纳税人偷税行为处理处罚应引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误引用为第二款有关扣缴义务人的内容。

4、执法程序倒置。存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未提前告知、《税务检查通知书》在实施检查后送达纳税人及在出具《税务稽查报告》时间之后送达《询问通知书》等问题。

5、执法程序缺失或不当。存在询问当事人未事先下达询问通知书;在询问笔录中,调查人员未在询问前表明身份及告知被询问人如作伪证将要负法律后果,被询问人在询问完毕后也未对记录内容签字、压印确认;处罚决定书中“批准人”一项无签字或用微机打印代替等现象。

6、文书填制使用不规范。部分文书应亲笔签名的用微机打印代替,向纳税人送达多个文书使用同一送达回证。部门文书依然存在污损、涂改现象。

7、文书内容表述不规范。部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告知事项内容有误以及部门文书中对纳税人违法事实、处理处罚结果表述不清或内容过于简单。

8、滞纳金计算不规范。加收滞纳金计算起始时间不准确。

9、查补的税款、滞纳金入库不及时。

10、税收专用缴款书填写不规范。

11、案卷归档管理不规范,归档文书不全。在案卷归档中缺少《审理报告》、协查案件的协查函及经本级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的《审理纪要》等必须入卷的文书。

在要求纳税人进行调账处理的案件中,未取得有在调账处理结果的文书资料。

三、改进意见

针对上述问题,各单位要加强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要加强对法规工作领导,增强部门协调配合意识,强化执法监督,在合法化、规范化基础上,不断提高执法工作精细化管理程度。

(二)要高度重视评议整改工作,结合《税务行政已结案件评议意见书》,与通报的问题对号入座,认真查找原因,严格落实纠改,对存在重大过错行为的要按照“两制”要求进行追究。

(三)各单位应于2006年1月底以前,对这次市局没有抽取评议的案件进行一次认真地梳理自查,着重查找未评议案件中是否还存在相同或类似问题,及时发现、纠改。

市局将对此进行抽查。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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