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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地税征(1998)29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8-06-30

施行日期:1998-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8]81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北京市地税系统的实际情况,结合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税收征收工作规范及税务登记流程,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扣缴义务人登记问题对于非从事生产经营、只负有代扣代缴地方税义务的单位,仍按京地税征[1996]263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为其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只发其《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变更税务登记问题纳税人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对不涉及重新打印新证的变更税务登记信息,只需在计算机内做变更修改。

三、关于停复业登记问题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税务机关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应当在为其开具的“核准停业通知书”(附后)中,注明相应调整已经核定的应纳税额;税务机关对于实行其他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不需在“核准停业通知书”中注明调整税额。

四、关于注销税务登记问题税务机关对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根据市局“案头稽核”的有关规定,先对其进行案头稽核后,再进行征管部门的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五、关于外出经营报验登记问题关于到外县(市)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仍按京地税企[1996]146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执行。

六、关于个人纳税登记问题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实行自行申报纳税的个人,应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登记。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是个人的只登记不发证(不作为税务登记户数统计)。

各区县分局在税务登记管理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一九九八年六月三十日核准停业通知书( )税 字 号(存根)

_________:

经研究同意你单位停业申请,停业时间,由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止,本期已核定的纳税额为 元。到期后,请按时办理复业手续。若需延期复业,请在停业期满前办理延期复业申请。

核准停业通知书( )税 字 号_________:

经研究同意你单位停业申请,停业时间,由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止,本期已核定的纳税额为 元。到期后,请按时办理复业手续。若需延期复业,请在停业期满前办理延期复业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81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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