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考核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国税法函(1998)26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8-07-03

施行日期:1998-07-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做好税收执法检查的总结评比工作,特制定《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考核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考核标准

一、考核内容与要求

(一)检查组织工作。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执法检查工作列入重要日程,检查工作由一名局领导负责,并由负责税收法制工作的机构牵头组织,有关工作机构积极配合。

2.及时向基层传达总局通知精神和要求,把执法检查同组织收入结合起来,通过执法检查促进组织收入,从组织收入中检验执法情况。

3.在总局统一安排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精心布置检查工作,做到有部署、有措施、职责明确。

(二)自查和重点检查工作。

1.检查工作深入、细致,不走过场。检查情况应有书面记录。

2.各级税务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对其执法情况应进行全面白查。对直属机构的自查情况,各级税务机关应对其组织进行抽查,抽查的执法行为数不得少于其全部执法行为数的10%. 3.上级税务机关组成检查组对下级税务机关进行重点检查,检查面不得少于30%.根据情况需要,各地可以在其辖区内组织地区间的交互检查,组织单位应当派人参加检查组。

4.检查组开展检查必须实地进行,应在听取被检查单位汇报的基础上,调阅被检查单位发布和收到的涉税文件,查阅执法文书档案和纳税人纳税资料,必要时可以延伸检查纳税人纳税情况,或者到国库、银行等部门就检查事项调查取证。

5.检查组检查结束后,应当将检查结果和主要问题向被检查单位说明,核对事实,听取意见;并应向组织检查的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

(三)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其整改

1.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全部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不得隐瞒。

2.对问题应深入分析其存在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的对策。

3.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必须切实做好整改工作。少征的税款必须及时补征入库。税款的入(调)库率、违规文件的纠正率是考核检查工作的重要指标。

4.对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应贯彻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

(四)检查总结报告

1.各地应按照总局要求按时完成检查任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按时(以当地邮戳日期为准)向总局上报检查总结。

2.各级税务机关要如实反映情况,检查总结报告应内容全面、详实清楚;包括检查组织情况、自查和重点检查工作情况、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问题整改情况、改善税收执法状况和执法检查工作的建议以及报表等。

3.检查组织工作和自查、重点检查工作方面应有总体情况。各地好的经验和作法应概括上报,并举典型事例。

4.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按问题性质进行概括和分类,每一类问题均应举例。问题及其整改情况必须有数据,既要有总数据,还要有分类数据。

5.报表必须如实填列。表中各项目的填写应清晰、规范、符合要求。执行违规文件影响收入的数据,应在报表中一并反映。

二、考核评比

总局将根据考核内容和要求,每年评选出省级税务机关税收执法检查先进单位,并予以通报表扬。

省级税务机关也可参照此标准,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和有关工作制度,对省以下税务机关进行税收执法检查的考核评比。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