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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苏国税函(2006)20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6-15

施行日期:2006-06-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8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4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实行免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号)下发后,部分地区反映归入海关商品代码3824909090的部分出口产品,不含黄金、铂金成份,要求继续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归入海关商品代码3824909090的下列产品出口,继续执行出口退(免)税政策。?

彩色粒子、硅藻土、混配制冷剂、十八烯酸、邻对甲苯磺酸胺、UV粉、鱼石脂、蔗糖脂肪酸酯、鞋用固化剂、非六价铭酸皮膜钝化液、C18-16醇、共沸化合物、包衣粉、聚合氯化铝、有机粘土流变助剂、氯芬新乳油、植物多糖、聚合氯化铝、化学锚栓。?

二、本通知从2005年5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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