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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信息技术(IT)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财税[2004]200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12-10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信息技术(IT)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退税率由现行的13%提高到17%的IT产品包括集成电路、分立器件(部分)、移动通讯基地站、以太网络交换机、路由器、手持(车载)无线电话、其他微型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机、系统形式的微型机、液晶显示器、阴极射线显示器、硬盘驱动器、未列名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机设备、其他存储部件、数控机床(具体产品见附件)。

二、本通知自2O04年11月1日起执行[具体实施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提高部分IT产品出口退税率目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

提高部分IT产品出口退税率目录

商品名称

税号

出口退税率

集成电路

85421000,85422111,85422119,85422121,85422129,

85422191,85422199,85422900,85426000,85427010,

85427090,85429000

17%

分立器件

85411000,85412100,85412900,85413000,85414000,

85415000,85416000,85419000

移动通讯设备及终端

85252092[移动通讯基地站]

85175032[以太网络交换机]

84718020[路由器]

85252022[手持(车载)无线电话]

计算机及外设

84714140[其他微型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机]

84714940[系统形式的微型机]

84716011[液晶显示器]

84716012[阴极射线显示器]

84717010[硬盘驱动器]

84714190[未列名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设备]

84717090[其他存储部件]

数控机床

84612010,84612020,84613000,84614010,84614090,

84615000,84619011,84619019,8461909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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