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同地税特字[1997]3号《关于大同矿务局煤炭经销公司“计划外煤炭求援信”是否可按购销合同计征印花税的请示》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省局认为,大同矿务局煤炭经销公司“计划外煤炭求援信”是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或结算的合同性凭证,应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
特此批复。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部门: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晋地税特字(1997)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7-03-26
施行日期:1997-03-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大同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同地税特字[1997]3号《关于大同矿务局煤炭经销公司“计划外煤炭求援信”是否可按购销合同计征印花税的请示》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省局认为,大同矿务局煤炭经销公司“计划外煤炭求援信”是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或结算的合同性凭证,应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
特此批复。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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