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执法文书引用印花税有关法律依据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深地税发[2003]14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3-07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稽查局、各分局:

根据清理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的函》(深地税函[2003]22号,以下简称清理意见函)对《深圳市经济特区印花税实施办法》(深府[1989]8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因为实施办法只是深圳地方规章 ,法律级次低,不利于今后上级部门对我局的执法检查或审计,并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 例》及其施行细则等国家统一的规定相比较,实施办法没有新的内容,因此,清理意见函对实施办法提出了废止意见,并报送市法制局。今后各单位执法文书在引用印花税相关的法律依据时,不能引用《深圳市经济特区印花税实施办法》(深府[1989]89号),而应该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 例》及其施行细则等国家统一的条 款。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三月七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