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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上工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3]415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4-2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关于免征上工股份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请示》(中长资报[2003]31号)。现就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上工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通知如下:

经审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上海轻工控股(集团)公司持有的上工股份有限公司739.9104万股国有股的行为,已经财政部批复同意(财企[2003]68号),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或出让上市公司股权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4号)规定的免税范围,同意对该项股权的受让方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出让方上海轻工控股(集团)公司应依法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转让价格按照4.46元/股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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