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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税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沪地税地[2007]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1-12

施行日期:2007-01-1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对财税(2006)162号文件第一条,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作统一规定前,纳税人在缴纳印花税时,应事先将电子文本中涉及印花税计税依据等相关内容打印成纸质文本,并据以办理印花税缴纳事项。

二、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一月十二日

附:

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完善税制,现将印花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二、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三、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四、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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