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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梅地税发[2007]10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4-28

施行日期:2007-05-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单位:

印花税条例实施以来,我市税务机关不断强化征收管理,保证了印花税收入的稳定增长。但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印花税管理方面出现了一些薄弱环节。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保证地方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规定,就加强我市印花税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各类企业等纳税人在书立、领受应税凭证时,必须向当地主管地税部门完整提供各类应税凭证,并如实申报缴纳印花税。

二、对不能完整提供应税凭证及计税依据的纳税人, 各地主管地税部门应采取核定征收方法,按纳税人经营收入核定一定比例计算购进、销售环节金额,据以计征印花税。

三、为平衡税负,各地对纳税人采取核定征收办法时,统一按市局制定的印花税计算比例进行征收。具体如下:

(一)生产、加工企业,其购进环节合同金额按销售金额50%的比例核定计算;销售环节合同金额按销售金额80%的比例核定计算。

(二)商流企业,其购进环节合同金额按销售金额60%的比例核定计算;销售环节合同金额按销售金额30%的比例核定计算。

(三)建筑安装企业,其承包工程合同金额按不低于营业总额90%的比例计算。

(四)交通运输企业,其运输合同金额按营业额60%的比例计算。

(五)其他行业,由各地主管地税部门参照生产、加工企业的计算标准核定计征。

四、本通知自2007年5月1日(税款所属时间)起执行。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广东省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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