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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调整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9-18

施行日期:2008-09-18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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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会员单位: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将现行的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对双方当事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为单边征税,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

请各会员单位做好相关调整工作,如遇问题,及时与本所联系。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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