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人民政府1989年发布的《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五点规定,对按照1987年市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办法》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可免缴土地使用税(指土地批租)。但目前以其他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如补地价,房地产买卖取得土地使用权等),均不属于免税范围,仍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沪地税地(1998)第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8-12-23
施行日期:1998-1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根据市人民政府1989年发布的《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五点规定,对按照1987年市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办法》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可免缴土地使用税(指土地批租)。但目前以其他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如补地价,房地产买卖取得土地使用权等),均不属于免税范围,仍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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