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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土地使用金的土地使用者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新地税三字[1999]3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01-04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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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土地使用金的土地使用者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669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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