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为方便纳税人,提高办税效率,从2003年下半年起,统一全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征收期:上半年为3月份,下半年为9月份。请各基层局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厦地税函(2003)5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6-13
施行日期:2003-06-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为方便纳税人,提高办税效率,从2003年下半年起,统一全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征收期:上半年为3月份,下半年为9月份。请各基层局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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