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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期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厦地税函(2003)5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6-13

施行日期:2003-06-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为方便纳税人,提高办税效率,从2003年下半年起,统一全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征收期:上半年为3月份,下半年为9月份。请各基层局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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