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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关于广播电视节目预告转载问题的意见

发布部门:国家版权局

发文字号:[87]权字第54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87-12-12

施行日期:1987-12-12

时效性:已被修订

字号

你室1987年11月14日来函及所附中国电视报等五家报社的报告收悉。我们意见:

一、广播电视节目预告,应视为新闻消息,不属于版权保护的作品范畴。

二、广播电视报应视为期刊,可以适用《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第八条之规定,作为一个整体,由其编辑部享有版权。

三、广播电视报如认为有必要,可以声明:所刊节目预告只允许部分转载(例如允许转载当天和第二天的),但不得全部复制或转载。

国家版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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