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发给其在华人员的各种津贴,属于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范围的,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对外国企业发给其在华人员在我国境内出差的每日生活津贴可从宽掌握,暂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财税外字[1983]81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83-05-18
施行日期:1983-05-18
时效性:已失效
外国企业发给其在华人员的各种津贴,属于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范围的,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对外国企业发给其在华人员在我国境内出差的每日生活津贴可从宽掌握,暂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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