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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歌星、舞蹈演员来内地演出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沪税外[1985]9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5-06-08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市文化局、市体委、市广播电视局、市电影局、解放日报、文汇报、新民晚报、文学报、青年报、市广播电台、电视台: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85)财税外字第098号《关于香港歌星、舞蹈演员应邀来内地演出取得收入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这个通知,香港歌星、演员来我市演出取得的收入须依法纳税。同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支付所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为此,今后我市各单位凡有邀请香港歌星、演员来我市演出,请及时同我局对外税务稽征处(电话:219610×202分机)联系,并按税法规定,由支付报酬的单位代扣代交税款。税款计算方法是:按支付的报酬金额依20%的税率扣交。以上通知,请转知所属依照办理。

附:财政部税务总局(85)财税外字第098号通知

上海市税务局
1985年6月8日

关于香港歌星、舞蹈演员应邀来内地演出取得收入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85)财税外字第0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近一些地区询问,香港歌星、舞蹈演员来内地演出取得的收入,应如何征税。经研究,上述歌星、演员来内地演出取得的收入,系属劳务报酬所得,应按《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演出收入是公司的统一领取的,应由公司负责按全部收入合并计算纳税;并按税法第六条规定,税款由支付单位代扣代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税务总局
1985年5月30日

上海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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