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转发给你们,我省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暂定在24000元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24000元的部分,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请一并遵照执行。
湖南省财政厅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湘财税(2001)6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10-12
施行日期:2001-10-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市州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转发给你们,我省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暂定在24000元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24000元的部分,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请一并遵照执行。
湖南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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