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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渝地税发(2005)14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5-11

施行日期:2005-05-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00五年五月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5]3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代扣代缴单位为员工支付保险有关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黑地税发[2005]1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帐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二00五年四月十三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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