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5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粤地税函(2005)44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7-29
施行日期:2005-07-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5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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