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0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冀财税(2005)6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8-08
施行日期:2005-08-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0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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