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苏国税发[2004]17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8-13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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