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粤财法[2005]10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八月一日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东地税发[2005]11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8-1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粤财法[2005]10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八月一日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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