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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特殊行业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定额征收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珠地税发[2005]32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8-02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稽查局、各区(分)局、局内各单位:

市局曾于1995年3月下发了《关于对厨师实行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珠地税发[1995]第71号)等一系列文件,该系列文件规定对我市部分特殊行业从业人员实行定额征收"工资、薪金收入项目"个人所得税的办法。

自执行该系列文件以来,曾有效加强了对部分特殊行业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大大堵塞了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漏洞。但目前据了解,该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存在核定纳税人数比实际从业人数少、核定税额比按如实申报缴纳税款少的情况。

市局经研究,为加强税收征管,配合全省地税系统实施"大集中"工程上线的需要,决定调整我市特殊行业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我市部分特殊行业从业人员,不再按定额方式征收其"工资、薪金收入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市局原规定对部分特殊行业从业人员实行定额征税的有关文件停止执行。

二、我市特殊行业从业人员不再按定额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后,上述从业人员的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与我市其它行业相同,纳税人应按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支付工资薪金的企业单位应按税法的有关规定负责代扣代缴。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特殊行业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督促负责代扣代缴单位及时、足额代扣代缴有关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负责代扣代缴单位不如实、足额扣缴税款的,一经税务机关查实,按税法有关规定处理。

四、本通知从2005年8月1日(税款征收期)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八月二日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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