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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金融企业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苏国税发(1994)175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4-12-03

施行日期:1994-1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泰州、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40号《关于集体金融企业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农村信用社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其清查报表和专题报告一律报送当地国家税务机关;各县(市)联社及省辖市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应将辖区内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资产清查汇总报表及专题报告,抄送同级国家税务局。

二、农村信用合作的管理费提取、使用问题,一律按原江苏省税务局苏国税发(94)027号通知的规定执行。

三、各地在征收集体金融企业所得税时,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87号和财政部(93)财预明电字第4号和原江苏省税务局苏税明电(1993)044号等文件的规定,税款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一律缴入中央金库。凡属混库、错库的,要立即进行调整。

以前文件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有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金融企业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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