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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一九九四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内国税所字(1994)15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4-12-07

施行日期:1994-12-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48号《关于做好一九九四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井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今年是新的企业所得税实施的第一年,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政策规定在贯彻执行中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加之机构分设以后,各地主管企业所得税的人员变化较大,有待于适应。因此,今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比往年任务更加艰巨。请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对中央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加以高度重视,抽调骨干力量,组织专门班子,统一布置,切实做好汇算清缴工作。

二、为做好一九九四年度中央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区局拟定在明年年初召开一次专业座谈会,就有关税收政策和财务制度进行学习和培训,研究解决企业所得税在贯彻执行当中存在的问题。请各地按照调查提纲(附加)税后的内容,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以备在专业会上讨论。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由区局统一负责制,届时分发各地。

四、各地在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应将报表和工作总结于1995年5月15日以前报到区国税局,以便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附:调查提纲(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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