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以内国税所字[1994]91号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一些地区反映,在执行过程中中央级外贸企业和地方级外贸企业不宜划分。为了便于各征收管理,现将中央级独立核算的外贸企业名单印发给你们,凡名单所列的企业,按适用税率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应地缴入中央金库。
附:中央级贸易企业名单(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内国税所字(1994)14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4-12-03
施行日期:1994-1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以内国税所字[1994]91号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一些地区反映,在执行过程中中央级外贸企业和地方级外贸企业不宜划分。为了便于各征收管理,现将中央级独立核算的外贸企业名单印发给你们,凡名单所列的企业,按适用税率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应地缴入中央金库。
附:中央级贸易企业名单(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