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省地税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防空办公室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冀财税字(1997)2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7-03-28
施行日期:1997-03-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省地税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防空办公室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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