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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对中国工商银行、电力集团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陕国税函(1997)9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7-04-01

施行日期:1997-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10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中国工商银行、电力集团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规定,省局决定1997年上半年对工商银行和电力集团公司、省级电力公司等所属的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进行一次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检查的内容和所属期限按总局的规定执行。

检查的范围:工商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地(市)、县级分行、中心支行、支行(及相当于支行一级的办事处),以及仍未与工商银行脱钩的实行汇总纳税的各类公司和企业。电力集团包括西北电力集团公司和省级电力公司(局)所属的电业局、供电局、电厂(包括水电、火电)。根据总局要求不得有漏查企业和单位。

1996年度上述企业已按要求上报决算,各地检查出的少缴税款和追溯以前年度的问题,应根据陕国税发(1996)223号文件规定,一律作就地补税和罚款处理。

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及时组织部署,调配稽查力量,认真细致地逐级进行检查。并于今年5月中旬完成此次检查,检查结束后各地应认真进行总结,于1997年5月25日以前将分行业汇总后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统计表》和工作总结及分析报告、检查中发现问题提出就地监管的具体意见和建议上报省局。

各地在检查工作中遇到重大和难以处理的问题应及时与省局所得税处联系。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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