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6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租赁经营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地税企[1997]165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7-04-02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租赁经营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市地税局京地税个(1994)9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一并执行。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租赁经营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配合我国中小企业制度的改革,加强租赁经营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现对内资企业租赁经营的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但未改变被承租企业的名称,未变更工商登记,并仍以被承租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论被承租企业与承租方如何分配经营成果,均以被承租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就其全部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承租方承租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并以承租方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承租经营取得的所得,应以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单位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全部被另一企业、单位承租,承租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不是新办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减免税的政策规定。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四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