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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一五”期间培育认定驰名著名知名商标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延州政办发〔2006〕23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4-20

施行日期:2006-04-2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室:

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全州“十一五”期间培育认定驰名著名知名商标工作推进方案》业经州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全州“十一五”期间培育认定驰名著名知名商标工作推进方案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商标品牌战略,提升企业及其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促进全州经济快速发展,贯彻落实商标品牌战略,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大力推进驰名著名知名商标培育和认定工作。通过宣传、组织、引导、鼓励等形式,充分调动企业和行业组织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的积极性,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营造商标兴企、商标兴农、商标兴县(市)的浓厚氛围,促进生产经营方式的转变和产业升级,提高市场竞争力,加快振兴延边经济的步伐。

二、工作目标

(一)“十一五”期间,全州申请商标注册数量和有效注册商标数量力争年增长4%至7%,农产品商标注册数量力争年增长3%。到2010年,全州注册商标数量力争达到2150件。

(二)“十一五”期间,被认定的“吉林省著名商标”力争达到80件,各县(市)力争达到10件以上:“延边知名商标”力争达到160件,各县(市)力争达到20件以上。

(三)“十一五”期间,推荐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力争达到3件以上。2006年至2007年,力争推荐认定1件中国驰名商标,2008年至2010年,力争推荐认定1件中国驰名商标。

三、工作措施

(一)广泛宣传普及有关法律法规及知识。通过“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周”等活动,广泛宣传普及有关法律法规、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知识,以及实施商标战略的成果、保护商标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公布商标侵权典型案例,激发企业、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商标注册的积极性。

(二)积极组织《商标法》培训活动。推动企业经营者克服和纠正重视有形资产、忽视无形资产的倾向,将争创“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延边知名商标”作为企业发展的重要目标和管理内容。帮助企业了解和掌握“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和“延边知名商标”申请认定的有关情况,为企业适时申请认定“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和“延边知名商标”创造条件。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参加“中国商标节”活动,开阔视野,拓宽思路。

(三)积极做好推荐工作。由工商部门牵头,征求有关行业部门的意见,及时推荐和申报认定驰名著名商标企业,做到成熟一个推荐认定一个。推荐认定驰名著名知名商标要遵循自愿、公平、公正、科学、依法的原则。要认真贯彻《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好《认定延边知名商标储备库》。

(四)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严厉打击各种商标违法行为,对全州“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和“延边知名商标”实行跟踪保护。加强对商品展销(览)会的商标监管,严禁侵权假冒商标商品驻会进展。加强对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新型流通领域和大型超市、购物中心日常商标的监督管理。实行企业进货验货自查《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制度,规范企业商标使用行为。指导县(市)开展“八店(户)无经销商标侵权商品商场(店)”评选活动,引导消费者认牌购货,打造驰名著名知名商标商店商场,切实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权益。

(五)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推进驰名著名知名商标培育认定工作,州人民政府成立了培育认定驰名著名知名商标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全州驰名著名知名商标培育认定工作。各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全力推进本县(市)的驰名著名知名商标培育认定工作。

四、相关政策

(一)州及县(市)政府采购中心、政府投资项目、国有控股企业应按照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和使用州内拥有“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和“延边知名商标”企业的产品。

(二)申报并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和“延边知名商标”的企业,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各种技术开发费用计入管理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上述技术开发费用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缴纳的所得税。

(三)为争创“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延边知名商标”支出的产品质量检测费用,经税务部门认定后,可以全额税前列支。

(四)以申报“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延边知名商标”作价出资的,其出资额可达到企业注册资本的35%,并进一步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

(五)金融机构要完善商标抵押贷款办法,为企业融资创造条件。

(六)州人民政府对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被认定为“吉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被认定为“延边知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县(市)人民政府对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被认定为“吉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被认定为“延边知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

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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