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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改进商标规费收缴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工商标字[1987]第101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7-06-30

施行日期:1987-06-30

时效性:已被修订

字号

失效日期:1992-07-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加强管理,保证商标规费及时上缴国家财政,正常开展商标工作,现将改进商标规费收缴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标规费由我局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结算。

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向申请人收取商标规费。

三、我局在每期初步审定商标公告刊登一个月后,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列经初步审定的商标规费上缴清单。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清单后一个月内,负责将有关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缴款项收齐,按规定留成30%后,其余70%汇寄我局。同时退回注明交款人的商标规费上缴清单。

四、我局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汇来的规费及退回的清单,经核对无误后,对已核准注册的商标,及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注册证。没有按清单一次交齐规费的,待交齐后方下发注册证。

对经异议裁定不予注册的商标,开列清单,将注册费返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补足240元后,退给申请人。

五、我局办理商标转让、续展、变更、补证等业务时,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规定留成后,将应缴款项和清单汇寄我局(附寄原注册证;补证除外),我局收到汇款、清单及原注册证,经核对无误后,即可办理。

六、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汇寄款项注明商标规费,汇寄我局(开户银行帐号暂定为:8901560)。

七、改进后的商标规费收缴办法从一九八七年七月起(即初审公告第181期)执行。

八、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此办法实施前向我局上缴商标规费的情况认真进行一次清理,凡未缴清的,望于今年六月底前汇寄我局。

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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