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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湘国税函[2002]22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7-10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长沙、岳阳、湘潭、衡阳、株洲、郴州、常德、邵阳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504号)规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在湖南各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在2002年底前,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的办法,由总公司集中缴纳所得税。在本《通知》规定下达前,已经征收入库的所得税不予退库。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在湖南的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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