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局各分局(局)、各县(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国税发[2003]101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苏国税发[2003]121号)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国税发[2003]199号)文件要求,现对我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及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宁国税发[2003]65号)进行补充和调整,请贯彻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部门: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宁国税发(2003)22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12-01
施行日期:2003-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市局各分局(局)、各县(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国税发[2003]101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苏国税发[2003]121号)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国税发[2003]199号)文件要求,现对我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及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宁国税发[2003]65号)进行补充和调整,请贯彻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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