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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城集团有限公司、苏州长风机械有限公司上交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苏国税函(2004)10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3-16

施行日期:2004-03-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南京市、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4]255号)的规定,金城集团有限公司(511厂)、苏州长风机械有限公司(171厂)向其总机构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分别上交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400万元和40万元,并予以税前扣除。凡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部分,应作纳税调整。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三月十六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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