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4]255号)的规定,金城集团有限公司(511厂)、苏州长风机械有限公司(171厂)向其总机构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分别上交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400万元和40万元,并予以税前扣除。凡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部分,应作纳税调整。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三月十六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苏国税函(2004)10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3-16
施行日期:2004-03-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南京市、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4]255号)的规定,金城集团有限公司(511厂)、苏州长风机械有限公司(171厂)向其总机构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分别上交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400万元和40万元,并予以税前扣除。凡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部分,应作纳税调整。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三月十六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