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芬兰工业发展合作基金会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的批复

发布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苏国税函(2004)10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3-16

施行日期:2004-03-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芬兰工业发展合作基金会对南通伊沃福斯瑞法电容器有限公司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通国税发[2003]147号)收悉,经请示,总局以国税函[2004]280号批复如下:

芬兰工业发展合作基金会于2001年12月与南通伊沃福斯瑞法电容器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协议(合同编号:0136002),贷款210万美元。关于芬兰工业发展合作基金会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及其议定书的规定,同意对芬兰工业发展合作基金会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三月十六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