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云财税(2004)3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7-13
施行日期:2004-07-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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