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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辽国税函(2004)33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7-14

施行日期:2004-07-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沈阳、丹东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71号)转发给你们。根据该文件下放地方管理的沈阳桃仙国际机场和中国民用航空丹东站由辽宁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接管,辽宁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已向省国税局呈报《关于建议下属机场在省内实行所得税汇总(合并)缴纳的请示》(辽机场[2004]38号)及相关资料,为了支持该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该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辽宁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所接管的下放地方管理的机场(名单附后),在2003年度由辽宁省机场集团公司在沈阳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辽宁省机场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二○○四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

辽宁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民航空管系统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机场就地纳税名单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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