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6年2月23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国税发[2006]4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2-23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6年2月23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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