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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加工储备金饰品缴纳产品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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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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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加工储备金饰品缴纳产品税问题的通知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关于人民银行委托加工储备金饰品交纳产品税的问题,经与财政部税务总局联系,税务总局以(85)财税产字第074号文,函复的意见是:“人民银行委托工业企业加工的金饰品应当征收产品税,应纳的税款由受托方代收代缴”,“如果这批金饰品以后没有投入市场销售,回炉熔化为黄金,可由你行提出申请特案予以退税。”根据税务总局的意见,请各有委托加工任务的省、市分行尽快将应缴纳的税款转交给加工企业,并在《403营业支出》科目下“税款”账户中列账处理。具体计税的依据是:

(银行账面黄金价格+加工费)

────────────────×产品税税率

(1-产品税税率)

特此通知。?(注:银行账面黄金价格为每小两700元。产品税税率为5%)

更  正?

我行(85)银发字第314号通知中提到的“具体计税的依据是”,应改为“具体纳税额计算公式是”。此特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一九八五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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