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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科技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实行最高年限限制的若干具体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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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科技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实行最高年限限制的若干具体规定》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现将《关于科技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实行最高年限限制的若干具体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院人事局。
  附件:《关于科技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实行最高年限限制的若干具体规定》

中国科学院
  一九九二年八月十日

第一条 根据(91)科发人字0338号文关于“从一九九一年起,对一九八二年以后毕业入所的科技人员实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最高年限限制”的规定(以下简称实行最高年限眼制),特制定本具体规定。

第二条 实行最高年限限制是指:  获硕士学位任研究实习员职务四年(或狭硕士学位后四年)、获学士学位任研究实习员职务七年仍不能晋升为助理研究员职务的,一般不再晋升;  任助理研究员职务十年仍不能晋升为副研究员职务的,一般不再晋升;  任副研究员职务八年仍不能晋升为研究员职务的,一般不再晋升;  获硕士学位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四年(或获硕士学位后四年)、大学本科毕业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八年、大学专科毕业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九年仍不能晋升工程师职务的,一般不再晋升;  任工程师职务十五年仍不能晋升为高级工程师职务的,一般不再晋升。

第三条 实行最高年限限制是为了更好地贯彻“开放、流动、联合”的办院方针,加强科技队伍管理,引入激励竞争机制,促进人才的早期流动,保证科技队伍的高水平、高效率和活力。

第四条 实行最高年限限制的范围,一是1982年及其以后毕业分配来院工作的科技人员,包括从院外调入的属1982年及其以后毕业的人员。二是目前只对从事研究和工程技术工作而评聘研究系列和工程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对于边远地区的院属单位(包括新疆、兰州、昆明、贵阳等)是否实行最高年限限制,由单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 最高年限的计算以年度为单位。如1990年被评聘为助理研究员,按规定十年仍不能晋升为副研究员的一般不再晋升,则2000年是晋升副研究员最后的一年,从2001年开始,一般不能再晋升。再如1990年被评聘为副研究员,则1998年是晋升研究员的最后一年,从1999年开始不能再晋升。

第六条 过了最高年限而未能晋升的科技人员,一部分同志仍可被聘任原专业技术职务,继续从事科技工作。一部分人员可在所内外流动,以找到更适合自已的工作岗位。

第七条 (91)科发人字0338号文关于“过了最高年限而未能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在今后工作中做出了突出成绩的,仍可晋升”的规定,系指中级晋升副高级和副高级晋升正高级,而不包含初级晋升中级。所谓“做出了突出成绩”,一般指:申请晋升副高级职务的,必须有创造性的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国际水平的科技成果,比如主持或作为负责人的科技项目研究成果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和科技进步高等级奖(一般指二等及其以上奖)或院(省、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或者发表了较系统的高水平的科技论文,为同行所广泛引用。  申请晋升研究员职务的,必须在科研工作中有重大突玻,或有公认的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成果,比如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的科技项目研究成果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和科技进步一等奖。或发表了系统的有创造性的科技论文和专著,为同行广泛引用,为学科发展做出了贡献。

第八条 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后因需要而调整到非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时间可予以扣除,不算入总的年限。

第九条 实行最高年限限制从1991年开始执行,对1991年已达到晋升中高级职务规定最高年限的人员,考虑到本具体规定于1992年颁发的实际情况,允许他们在1992年仍有一次晋升机会。

第十条 本具体规定的解释权在院人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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