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得擅自建立分社或变相分社机构的通知 一、自文到之日起,中央和地方出版社一律停止自行在外地建立分社或图书编辑部等变相分社机构。对于未经批准已经自行建立的类似机构,要立即停止工作,予以撤销。
二、中央和地方出版社,如有必要在外地组稿或编辑加工稿件,可以作为正常的编辑业务,派人到外地进行或在外地临时请业余编辑协助工作。但不得把出书权下放给外地的任何部门或委托地方部门组成编辑部。
三、对未经批准的分社或变相分社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机关应行使管理职能,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关于不得擅自建立分社或变相分社机构的通知 一、自文到之日起,中央和地方出版社一律停止自行在外地建立分社或图书编辑部等变相分社机构。对于未经批准已经自行建立的类似机构,要立即停止工作,予以撤销。
二、中央和地方出版社,如有必要在外地组稿或编辑加工稿件,可以作为正常的编辑业务,派人到外地进行或在外地临时请业余编辑协助工作。但不得把出书权下放给外地的任何部门或委托地方部门组成编辑部。
三、对未经批准的分社或变相分社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机关应行使管理职能,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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