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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拨付信贷基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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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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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拨付信贷基金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发展资金市场,扩大融资渠道,加强对资金市场的引导和管理,总行决定,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以下简称各分行)下拨一部分中央信贷基金,用于解决建立证券、融资和金融咨询、信用评价等机构所需的资本金、周转金等。

该项基金作为自有资金,由各分行统一掌握。?

根据你行业务开展情况,现分配给你行中央信贷基金 万元。由总行营业处办理划拨手续。

各分行收到该项基金时,应通过“0316总行拨来中央信贷基金”科目处理。?

各分行以投资或入股的形式将该项基金运用于融资公司或证券公司等机构时,应通过“0335投资”科目处理,其数额不得超过总行拨付的中央信贷基金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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