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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旺季市场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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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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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旺季市场管理的通知

自中央一号文件发布以来, 农业生产形势很好。 上市物资增多,城乡市场活跃。但是,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一些地方对一部分二类农副产品派购计划没有落实,对一部分紧俏三类农副产品的收购没有签订合同。加之市场管理工作没有跟上,致使一些国营、集体单位和个人借口多渠道经营, 竟相抬价抢购, 其中对一部分中药材、海水产品、水果、土特产品、基地蔬菜等抢购尤甚,严重冲击国家收购计划。坚决制止这种行为,保证国家收购计划的完成是市场管理工作的重要职责。当前收购旺季、市场旺季即将到来。为了加强对购销活动的辅导、监督和管理,保证完成国家计划,同时,继续把市场搞活,特作如下通知:

一、 要坚持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坚决制止盲目抢购行为。

要在保障主渠道畅通的前提下搞活其它渠道。在收购前,要协助有关部门抓紧落实计划; 收购期间, 要随时注意了解收购进度,加强市场管理工作,保证国家收购计划的完成。在完成任务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许到产区抬价抢购。完成任务后采购的,应到产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经允许后方可采购。国营商业、供销社对三类农副产品的收购,应推行合同制,合同一经签订,必须严格信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合同进行管理。完成统派购任务后的多余农副产品(除中央和省、市、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以外)允许多渠道经营。对所有违反市场管理规定,抬价抢购,破坏国家计划,扰乱市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

二、 加强对贩运活动的管理。

贩运活动,对扩大农副产品销售,解决产销矛盾,活跃城乡市场,都有积极作用,应当继续贯彻中央[1983]一号文件精神,在发展的同时加强管理。在具体管理上要抓好三个环节。(1)抓发证环节。贩运者要事先申请,经核准发证后,才能经营。从事常年性或季节性贩运活动的,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发给正式的或临时的营业执照。从事一次性的贩运活动,如贩运紧缺农副产品或贩运数量大、动用机动车船的,要由产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一次性证明。(2)抓采购环节。贩运者采购时要到产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经允许后才能采购。(3)抓销售环节。贩运者销售大宗或重要商品时,要到销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到,经允许后,才能销售。各个环节都要做好政策宣传教育工作,并监督贩运者依法纳税。对于就地转手贩卖问题,要区别情况,进行管理。准许贩运者将运进城的大宗农副产品整批卖给当地个体有证商贩就地销售。对拦路抢购、整进整出、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哄抬物价、破坏国家计划等行为应坚决制止,严肃处理。坚决取缔无证经营,打击投机倒把。

三、 要对广大农民群众进行爱国主义和政策宣传教育,使他们能够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关系,按质按量向国家交售农副产品,并争取多作贡献,支援国家建设,保证市场供应。要协助生产单位、各农户把承包合同与农商合同结合起来,通过与商业部门签订合同把农民的生产安排与国家的计划衔接起来,并了解他们的生产情况,经常与有关方面通气。允许农民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调整生产,发挥优势和专长,增加收入。但不允许不完成交售任务出售商品。

四、 要按照国务院《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规定,坚持对没有完成交售任务的一、二类农副产品不许上市的原则。但在执行中应从实际出发,区别不同品种、不同季节,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一类农副产品,农民完成征超购任务以后的粮油可以上市。完成任务后可以自销的二类农副产品,交售任务到户或到生产单位的,完成任务的户或生产单位的产品即可上市。 对于季节生产、 集中上市的产品,分季节、按品种完成交售任务后允许上市。对常年生产、 常年上市的产品(如蛋品), 生产单位和个人在保证完成任务的前提下,可以边交售,边上市。有些产品按季节确定任务的,可以在完成任务后上市。三类农副产品订有交售合同的,应在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前提下上市。对那些不完成任务就出售产品的生产单位和个人,以及抬价抢购的机关、团体等单位,应按国务院《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一)、(二)、(三)款处理。

五、 加强调查研究,做到心中有数。要继续坚决贯彻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积极疏通流通渠道,积极为专业户、重点户和贩运者提供市场信息, 做好“引缺泄余”工作, 搞活市场。对出现的问题,要调查研究找出原因, 研究适应新情况的改进办法, 决不要走回头路。一定要做到在保证国家收购计划完成的同时,使市场更加活跃起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83.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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