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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下达审批律师资格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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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0-11-25

施行日期:1980-11-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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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下达审批律师资格试行办法的通知

现将全国律师工作座谈会讨论修改的《关于审批律师资格试行办法》发给你们,望参照执行。

审批律师资格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新工作,为了把这项工作做好,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既要解放思想,不拘一格选拨人才,又要严格考核,防止滥竽充数。在进行中,可由点到面,逐步展开。有什么问题,望及时报告我们。

关于审批律师资格试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第八条之规定,现制定审批律师资格试行办法如下:

(一)认真进行政治历史、思想品质、工作态度的审查和专业知识的考核。

凡符合《律师暂行条例》第八条之规定,申请取得律师资格,担任律师或兼职律师的在职工作人员,首先要本人申请、单位推荐,并由单位负责对其政治历史、思想品质、工作态度的全面审查、鉴定。经审查、鉴定,对历史清楚、思想品质好、作风正派、工作积极,适合做律师工作的,报请当地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再进行政治上复审和专业知识考核。

对非在职人员申请取得律师资格的,由本人向当地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政治审查和专业知识考核。

专业知识考核主要是考核法律专业知识。考核的办法一般是考查,即通过调查访问、座谈讨论的方法,从学历、法律知识水平、从事司法工作情况、技术专长、律师业务工作能力等方面考查,并写出考查结论。必要时也可以出题进行考试。但不论采取哪种方法,一定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严格按照律师暂行条例所规定的条件执行,不得营私舞弊,弄虚作假。

(二)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层层把关,确保律师质量。

审批律师资格,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不得草率从事。在呈报单位对所呈报人进行全面审查、鉴定的基础上,由本人认真逐项填写“律师资格审批呈报表”,并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填写审查、鉴定意见,连同审查、鉴定的材料一并报当地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呈报单位的材料,要有专人进行调查、了解情况和专业知识考核;同时还要主动征求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的意见,研究同意后,上报上级司法部门审核,最后由省、市、自治区司法厅(局)审查批准,批准签署的意见,要写明根据律师暂行条例哪一条、哪一款的规定。

经司法部批准设立的专业性法律顾问处的律师,由其业务主管上级部门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政治、业务和法律知识审查,提出意见,以业务主管上级部门的名义报请当地的省、市、自治区司法厅(局)审查、考核、批准。

(三)“律师资格审批呈报表”一式四份,省、市、自治区司法厅(局)存档一份,律师协会存档一份,批回呈报单位一份,报司法部备案一份。

为做好律师资格的审批工作,各级司法部门均应由人事或律师科、处设立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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