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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申报和区分外汇账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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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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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申报和区分外汇账户的通知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申报和区分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外汇账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已在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按规定自1996年7月1日至9月30日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外汇账户申报和区分手续(保税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

二、申报和区分外汇账户的范围:企业在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购机构开立的外汇账户,包括企业在异地开立的外汇账户。

三、申报和区分外汇账户按下列规定办理:
1.凡已开立外汇账户的企业,需向外汇局自报现有外汇账户的数量及需要保留的外汇账户性质、开户行名称。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应将企业开户情况及开户清单及时报送外汇局。外汇局在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以下简称《外汇登记证》)上签章并核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账户开户通知书》(以下简称《开户通知书》)。企业凭《外汇登记证》、《开户通知书》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保留外汇账户的手续。
2.外汇资本金账户:企业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后,应将已投入尚未用完的资本金转入外汇资本金账户,外汇资本金账户只限于投资款。投入的资本金已经用完的企业不再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
3.外汇结算账户:企业凭外汇局核发的《开户通知书》在注册地选择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外汇结算账户的外汇余额不得超过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
4.外汇局可视其自身监管手段完善程度,决定核定的外汇结算账户最高金额是否分解到每个外汇结算账户。
企业定期存款到期后,根据其资金性质,按上述规定纳入相应性质账户的管理范围。只要是经常项目来源的外汇,除用于还本付息的以外,必须纳入最高金额管理。
5.异地账户:企业确因业务需要已在境内异地开立外汇账户的,需向注册地外汇局重新提出申请,凭外汇局核发的《开户通知书》到异地重新办理开户手续;异地外汇结算账户的最高金额由注册地外汇局核定。
6.外债、外债转贷款、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专用账户和还本付息专用账户,允许保留,并按外债有关规定管理。

四、凡未按本通知重新办理开户手续的账户,由开户银行通知企业自1996年10月1日起撤销账户。并将账户清单报送外汇局。

五、企业申报和区分账户期间,各分局应严格执行总局规定,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总局。从1996年10月1日起由外汇局对外汇账户申报和区分情况进行检查。
  对本通知未尽事宜,各级分局应报总局批准后方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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