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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办公厅转发北京市教育局、共青团北京市委《关于禁止中小学生吸烟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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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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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办公厅转发北京市教育局、共青团北京市委《关于禁止中小学生吸烟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我委颁布的《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对中小学生“不吸烟”已经作出规定。去年,我委《关于重申有关规定,在学校开展不吸烟活动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把控制学生吸烟作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促进学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障学生身心健康的大事纳入学校工作计划”。不少地区和学校根据这些要求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总体上看,措施不够得力,收效不够明显。

最近,北京市教育局、共青团北京市委联合下发了《关于禁止中小学生吸烟的几点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召开了禁止中小学生吸烟动员会,对禁止中小学生吸烟提出了具体要求。我们认为《意见》是可行的,使之贯彻落实,必将收到好的效果。现将《意见》转发给你们,请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措施和办法,把控制中小学生吸烟工作切实抓好。

附:北京市教育局、共青团北京市委关于禁止中小学生吸烟的几点意见

近年来,我市中小学生吸烟问题,在社会各有关方面的关注下,在各中小学校的努力下,已有明显好转,但部分中小学生吸烟现象仍然严重存在,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根据《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中教育未成年人不吸烟的规定,和《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不准中小学生吸烟的要求,北京市教育局、共青团北京市委对于严格禁止中小学生吸烟问题,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领导要进一步提高对禁止中小学生吸烟问题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领导要从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提高中华民族素质的高度,认识禁止中小学生吸烟的重要意义。现代医学已经证明吸烟危害人的身体健康,青少年正处在长身体时期,吸烟对他们的危害更大,而且吸烟还诱发学生不良行为的滋长。因此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把它列入评估学校落实德育为首的重要条件。在校内,不仅校长要负责,学校党政工团都要管。

特别是学校共青团、少先队和学生会组织,在禁止中小学生吸烟工作中应发挥积极带头作用。首先团员少先队员要起模范作用,做到不吸烟,并敢于同吸烟等不良现象作斗争。

二、采取坚决措施,把禁止中小学生吸烟工作落到实处。

1.各学校要切实加强对学生的管理教育,严格执行《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强调禁止中、小学生吸烟的规定,积极开展禁烟的教育。发现学生有吸烟现象,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凡有吸烟行为的学生不准评为“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有吸烟学生的班级,不能评为先进班集体。

2.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干部到学校时,要带头遵守市、区、县校有关禁止吸烟的规定,并定期检查这项工作落实情况。

3.全市各中、小学校都要明确规定所有教室以及学生活动场所严禁吸烟。学样要建立起无烟会议室、无烟办公室。要求教职工作学生不吸烟的表率,不在学生面前吸烟。提倡并鼓励有吸烟习惯的教职工戒烟。

4.建立无烟学校。各中、小学校要提出:“师生齐努力,争当无烟校”的口号。凡经努力达到无烟校标准的学校,由学校提出申请,区、县教育局检查核实,报市教育局审批,对无烟学校给予奖励。

三、加强宣传教育。学校、家庭、社会等各方面紧密配合,共同抓好禁止中小学生吸烟工作。

各中、小学校要主动争取各级爱卫会、红十字会、卫生部门的大力支持,广泛宣传青少年吸烟的危害性。同时要开好家长会,向广大学生家长宣传禁止中小学生吸烟的意义。帮助家长认识到制止孩子吸烟是义不容辞的责任,向家长宣传《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指明家长制止未成年人吸烟行为是有法律依据的。

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近期要花大力气抓好禁止中小学生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如编印有关宣传材料、宣传画,就中、小学生吸烟问题召开座谈会,发表电视讲话等。

宣传教育活动要争取新闻单位的配合,积极与北京人民广播电台对中学生时事广播节目,北京电视台的有关节目,首都报刊等部门和单位配合,安排宣传禁止中、小学生吸烟的节目和内容。总之要造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形成禁止中、小学生吸烟工作各负其责,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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